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東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忠 被告台灣惠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2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