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莊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勝鴻通運有限│第一銀行 龍潭 │109年8月│3,456,000元│MA三八三二│和潤企業股份││公司 林延都 │分行│25日││三八九│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