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債權人宇泰塗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界揚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席潔 、 林昱賦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為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實際負責人,代表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向債權人訂購貨物,因而聲請對債務人朱席潔、林昱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嗣債權人陳以債務人等明知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已無清償能力仍向債權人訂貨,應負清償責任等語,惟本件債權人提出請求,係以其對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為憑,縱債務人等分別為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實際負責人,惟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本件債權人請求既以其與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交易單據為據,且經本院通知補正後仍未提出向債務人等個人請求之釋明依據,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