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SAPIOMARYJANEPENALOSA 瑪貞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