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蕭畯科 被告 陳重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