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八號
上訴人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賢慧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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