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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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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