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內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裁定沒收並宣告銷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