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881號債權人 王清華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債權人 王清祥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蘇安國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振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債權如屬前核發支付命令範
圍,縱經強制執行不能全額受償,債權人應持換發之債權憑證續行執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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