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陳俊偉因犯重利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俊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傷害│├────────┼──────┼────┼────┼────┼────┼────┤│││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4月7次│3月22次│4月3次│3月9次│4月1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8月中旬│98年3月間某日至100年10月1日止│││至8月底間││├────────┼──────┼────────────────────────┤│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5852號、6012號、6489號│││第650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苗簡│101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實││字第596號│││審├──────┼──────┼────────────────────────┤││判決日期│100.07.11│101.09.27│├─┼──────┼──────┼────────────────────────┤││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苗簡│101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字第5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0.28│101.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100年度執字│101年度執字第2910號│││第3175號││├────────┴──────┴────────────────────────┤│已執行完畢羈押自100.10.16~101.01.20止共計97日││(易科罰金繳清)尚未執行││苗院交保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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