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三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八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經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
復原狀之規定,不依限變更使用恢復土地原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