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五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壹點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
七條、第二條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