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
序實施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配偶之兄,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春珠里七三號原告住處,因土地糾紛而與原告發
生口角,詎其竟出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左臉頰擦傷、上唇裂傷、左顳腫脹
、右手第三指擦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
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其並無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