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起訴書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第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起訴書誤載為 徐榮貴 )兩人互毆,而分別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本件業據告訴人
甲○○(告訴乙○○傷害部分)、乙○○(告訴甲○○傷害部分)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對被告乙○○、甲○○之告訴,有本院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