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後被告甲○○復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五分許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死亡,業經聲請人於九十年四月十日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為警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在新竹縣○○鎮○○路○○○號前查獲時,經警扣得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此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九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