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奧地利GLOCK廠19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9mm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函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受理高速公路局清潔工 彭雙亮 在國道三號公路北向九十五公里加四百公尺路肩處拾獲甲○之奧地利GLOCK廠19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及子彈十顆(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均具有殺傷力,有鑑驗通知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再子彈試射完畢後僅餘一顆,因查無該槍、彈為何人所非法持有,且該手槍、子彈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奧地利GLOCK廠19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十顆,惟因試射完畢後子彈僅餘一顆(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黃保管字第一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九十年度他字第五四號案卷第五頁),經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一七八八五八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一份附卷(參上開聲沒卷第三頁)可稽,扣案之槍枝及子彈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