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
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戊○○全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右列被告等因犯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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