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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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人乙○○與債務人、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據、抵押權契約書等證據資料,以釋明債務人借款之事實及利息計算之約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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