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以後某日起至94年間止,連續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3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法第87條第1項之罪、第87條第3項之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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