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5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