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間某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8號(偵查案號:95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9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並宣告之沒收,因均非屬得減刑之範圍,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