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2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丙○○
(另案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