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76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