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當場賭博器具麻將壹副、骰子叁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及更正「當場在賭檯上查扣之財物 王義坤 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000元、 陳信來 之賭資400元、 黃進成 之賭資3900元及 蔡漢霖 之賭資2900元,合計8200元」、「查獲現場及證物照片8張」;理由部分補充及更正「被告雖係意圖營利提供上開賭博場所,然觀諸本案經查獲之在場賭客,僅王義坤、蔡漢霖、陳信來及黃進成4名;兼以彼4人復均屬被告朋友,此亦據彼4人一致敘明在卷,足見,被告雖係提供賭博場所,然其要非不特定賭徒皆得隨時、任意加入或退出,而尚未至刑法第268條後段所指之「聚眾」程度。」、「爰審酌被告不圖以正當手段獲取金錢,妄想以此不當方式獲取財物,其觀念殊無足取,暨其所為敗壞社會風氣,惟慮及被告提供上址為賭博場所之時間尚短,其犯罪所生危害尚非至重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表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純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並已深表悔悟,經此科刑教訓,信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扣案之賭具即麻將1副、骰子3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30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85號被告乙○○女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鎮○○路○○號4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營利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7年1月19日14時許起,至同日15時30分許遭警查獲時止,提供其坐落臺北縣○○鎮○○路78之1號租屋處為賭博場所,以麻將牌1副及骰子3顆為賭具,供其王義坤、蔡漢霖、陳信來及黃進成等4人以新臺幣(下同)50元為底,每台50元之方式,聚集賭博財物,並約定抽頭方法為有人自摸時,由乙○○抽頭100元。
經警於97年1月19日15時3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麻將牌1副、骰子3顆、抽頭金300元、賭資8,200元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自白不諱、並經證人王義坤、蔡漢霖、陳信來及黃進成等4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麻將牌1副、骰子3顆、抽頭金300元、賭資8,200元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自 白堪信 與事相符,其賭博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柔聚眾賭博罪等罪嫌。被告以1犯罪行為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賭具麻將牌1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用,而扣案抽頭金300元為被告因犯罪所得財物,請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建龍附錄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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