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訴字第10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羈押叁個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為7年以上之罪,且本案尚有共犯「 阿建 」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3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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