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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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八九號
  原   告 丁○○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借款本票憑證之清償確認(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 張娟 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
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坐落台中縣錦州路三五六巷二十四號房地(土地所
有權人為原告丁○○,建物所有權人為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除自備款
新台幣(下同)八十九萬元外,另簽發發票日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到期日同年
七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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