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蕭耀森
蕭耀松 蕭耀文 蕭耀堂 蕭獻章 蕭家順 蕭家珍 蕭家田 蕭萬卿 蕭萬禧 蕭萬恭 蕭萬調 蕭如墩 蕭如謙 蕭如信 蕭如虎 蕭家平 蕭合成 蕭閔鐘 蕭瑋岷 蕭素芳 蕭琮閩 蕭琮傑 蕭輔俊 (即 蕭家讚 承受訴訟人) 蕭輔鴻 (即蕭家讚承受訴訟人)前列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蕭子玉 法定代理人 蕭慶珍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祭祀公業蕭子玉法定代理人 蕭慶堂 」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祭祀公業蕭子玉法定代理人蕭慶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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