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76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歐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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