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瑋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鐘偉凱 」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瑋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主文欄內關於被告鐘瑋凱姓名誤載為「鐘偉凱」,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鐘瑋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