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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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12號
104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偉祥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被告 張漢良 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 王懷忠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 蘇玉珍
周 黃碧珠 朱廖梅英 闞裕弘 周怡君 蔡李梅 丁旭禮 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黃薇錚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 律師被告 吳麗玉
朱婉生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被告 余聲洪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03年度軍訴字第12號、104年度訴字第57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