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859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吳宗吉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吳宗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玖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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