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69號
原告 吳仁格
被告 李婉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程序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8,528元(含返還價金98,528元及給付損害賠償180,000元);嗣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8,528元。原告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9年9月27日19時許,向被告接洽設計網站,有告知係用於販賣好幾千樣農漁牧產品,當時被告承諾可依客制化需求設計網站,原告遂於109年9月29日12時刷卡支付價金98,528元購買網站設計;惟原告事後發現被告所提供之網站根本沒辦法使用,常溫、冷藏、冷凍僅能向客戶收取一次運費,如果照此情形,之後的客訴電話會接不完,原告向被告要求處理,但被告自110年1月11日後已不讀通訊軟體LINE訊息,不接電話也不回電,原告無法營業,但仍持續支出僱用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因而受有損害,爰依承攬契約及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256條、第535條等規定,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98,528元,並請求損害賠償30,000元,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8,528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從事網站系統服務經銷工作,本件並非由被告所經銷,而係由另一經銷商即訴外人 蔡欣倪 經銷,因為被告對於業務內容較熟稔,所以僅係幫忙協助訴外人蔡欣倪與原告接洽,但通知原告付款、與原告會談、展示、解說網站系統功能及售後維護服務均係由在臺灣有辦理稅籍登記之訴外人Ivenue.comdbamaWebCenters公司(下稱maWebCenters公司)負責,原告所付款項也是由該公司收受,是被告非本件契約當事人,也沒有得到任何業績或紅利;況原告係於109年9月29日購買官網系統,事前已經訴外人maWebCenters公司人員二度會談、展示,購買當下亦有經公司專員告知服務條款內容,並以電子郵件寄送,原告所購網站已於109年12月架設完成,交付原告使用,訴外人蔡欣倪並於109年12月7日與原告、原告之合夥人、員工進行售後服務教學,原告並未提出任何異議,該網站也確實可供消費者使用購物,原告已逾試用期時效,不得請求退費或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因契約關係而發生之請求權,應以締約之當事人為其債權債務之主體,除有特別情事外,並以該約據上所載當事人名義為準,而債權債務為特定人間之關係,債權人不得對契約上所載之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給付。
㈡原告主張與兩造間有契約關係,係提出maWebCenters網站中心網站系統建置報價單、標題為maWebCenters設計及網站代管服務條款之電子郵件、購買收據詳細資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分別附於本院卷證物袋內及本院卷第119至123、165至179頁)為憑,惟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僅得證明兩造自109年9月27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告告知可針對需要跟預算協助,並提供其他網站供原告參考、於付款後告知需要等待專員確認、嗣後原告曾向被告詢問網站開通及質疑反應溫層設定等問題,被告另曾傳送過上開maWebCenters網站中心網站系統建置報價單與原告等事實;然核閱上開maWebCenters網站中心網站系統建置報價單,明確敘明「本報價單視同正式訂單」、「付款方式,由敝公司專員線上刷卡結單」,上開標題為maWebCenters設計及網站代管服務條款之電子郵件,寄件人則為MinYingZheng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及民法第226條、第227條、第256條、第53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8,52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