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福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欣
訴訟代理人  潘彥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5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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