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45號
原   告  沈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靜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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