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謝婷宇
       何新台
被   告  陳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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