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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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彭貴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萬里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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