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聲請人既為「八八男飾精品」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
,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而聲請人亦於聲請狀內陳稱自95年至97年間從事擺攤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如:各營業活動之經營期間、販賣物品為何)、每月營業額及實收淨額,並提出93年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泛稱每月擺攤所得為45,000元,請提出該
筆收入證明文件(如:收支明細簿、攤位租金證明等),而聲請人自97年1月迄今,除經營上開小規模營業活動外,是否從事其他工作?如有,請一併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6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㈤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中敘及每月尚需負擔「房貸9,500元」
,應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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