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乙○○
12樓被上訴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第一、二行關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陳秋如法官楊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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