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戊○○
甲○○乙○○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2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