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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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2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