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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