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良因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3、4、6、7號所示之罪),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所示其餘之罪),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即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由檢察官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後,再為適法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附表:
受刑人徐嘉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共5│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0年12月4日、100│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1日、101年│││年12月6日、100年12││5月1日│││月6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29號│字第13347號│字第133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1│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8日│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1│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3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123號│字第9717號│字第971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共5│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罪│││├────────┼─────────┼─────────┼─────────┤│犯罪日期│101年4月24日、101│101年6月7日│100年12月24日│││年4月24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101年6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347號│字第13347號│字第61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730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9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730號││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9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717號│字第9717號│助字第1840號│└────────┴─────────┴─────────┴─────────┘┌────────┬─────────┬─────────┬─────────┐│編號│7│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3日│101年6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082號│偵字第18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276│││事實審││2057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276│││判決││2057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18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610號│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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