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秀芬廖蔡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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