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信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佑商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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