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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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
8號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吳錦佳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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