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8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裁判案由:賭博主文丙○○、甲○○、丁○○、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