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遷入台北縣鶯歌鎮,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桃園監獄執行中,此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其配偶乙○○於本院訓問陳述明確及寄送苗栗縣公館鄉之傳票由其母親代收之回執附卷可按,而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應訊,經查其犯罪地又係在台中市○○路,苗栗為其竊盜後處分贓物所在地,並非犯罪地,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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