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9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及被告丁○○為被告乙○○積
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