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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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王秀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之亮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林之亮(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籍設高雄縣○○鄉○○路○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之亮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之亮(年籍如主文)於民國93年9月30日離家行方不明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家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為證。
二、查失蹤人林之亮於93年9月30日外出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8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林之亮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失蹤滿3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林之亮自93年9月30日失蹤,計至96年9月30日計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