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613,597元+4,848元+(5,363元+4,213元)×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714,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